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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地位越来越低
从法制建全来讲,法官的地位应当是越来越高,而今眼目下,法官的地位越来越低,就其原因有如下几点:
一是国家宪法所规定地法院地位没有得到落实。一府两院只是形式上的,而没有按其所在的地位来对待。一府两院应当是平级的,而现实中差距太大,县长是正处级,有的地方还可以达到副师级,可是法院的院长最多就是一个副县级,还不正确对待,在具体的工作中,不如一个副县长,有的地方还不如一个县上的局长。
二是对法官的自主权控制过严。法官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被任命为法官,就行相信能够胜任这一职位。给其权利,处理好不同类型的案件,才能发挥其真正的才能。而现实中承办法官是作不了主的,只是一个形式而已,做好一些事务的工作,而决定权在庭长、副院长、院长手中。这样反而阻碍了一个法官的正常成长,也发挥不出什么水平来,案件千篇一律是领导的口气,领导的意图,而不是法官本人对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运用。
三是案件要的效果不一致。按照法律规定,法官应当只服从法律,在法律范围内处理好各类案件。而现实中,要达到法律、政治、社会三种效果,这对于一个法官来讲是很难做到的,因为法官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对其它方面去做是比较难的。在达到政治效果上,听县委的,在社会效果上,听政府的。做到这些,法官就当好了,否则,是当不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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