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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某于 1997 年购买商品房一套并取得了产权证, 2002 年 3 月夏某将购买此房的原始发票和产权证明全部丢失,为此,他特向朝阳区房地产管理局说明了这一情况。但 2004 年他意外的在自己女儿的车上发现了一份《房地产卖契》,由此契他得知自己的这套房子已于 2002 年 7 月过户卖给了自己的儿子。而他对整个事情经过都一无所知。夏某百思不得其解:自己对出卖这套房子毫不知情,也没有在任何买卖合同上签过字,更没有委托他人代为行使权利,怎么房子就变成了别人的?北京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怎么能这么轻而易举的就把房产证发给自己的儿子了呢?为此,夏某将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撤销被告错误发放给其儿子的房产证。
 
    2004年7月12日河北省某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以曹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农用地为由,对其作出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貌并处罚款6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决定。曹某对此处罚决定不服,认为国土资源管理局作出该处罚决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这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01年3月施某与北京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商品房一套,被告承诺该房屋的装饰、设备符合合同中附件三所列的标准,若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事实上,被告在交付房产时,装饰、设备标准大大低于双方在合同附件三中约定的标准。施某对房屋的装饰、设备与合同不符提出质疑,并多次协商未果,于是将该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案情简介:原告李某于 2000 年与北京 *** 连锁经营中心在代销建筑机械合作业务中,原告向 *** 经营中心提供了各种建筑机械 50 多台,总价款 7 万多元。期间被告付给原告货款 10000 多元,之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过任何款项,原告经多次催促,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诿。
    代理过程:在原告追会货款无望的情况下,找到了北京东方所的贾律师,律师与被告协商未果,果断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所欠货款 60000 多元。
    经法院传票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二次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其后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一次诉讼,企图只支付货款的一部分。
    贾律师经过多方取证,推翻了其被告代理人一切不成文的观点,清晰的思路,明确的观点得到了法庭的支持,为原告挽回了其不小的经济损失 6 万多元。

 
    原告王**,北京市旅游局摄影爱好者,1988在年香港《中国旅游画报》(北京版)上了表过一幅摄影作品《古香古色紫檀木家具》,但就在2004年8月中旬著作者王文波却发现该作品被北京的几家报纸用以为某家俱公司广告宣传。在这种未经著作者许可和授权,擅自把他人的摄影作用于商业广告,是否妥当?虽然时隔已久,但同样是一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蒙某,中国旅游出版社编审,曾在1986年拍摄的一幅摄影作品《神秘的布达拉宫》。时隔十几年就在2004年3月中旬原告却发现此作品被刊登在《北京*报》上。该作品的著作权人是蒙紫,2004年3月北京***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不审查稿件来源和有无著作权人授权,在未经本人许可与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神秘的布拉达拉宫》为背景在墙上发布广告。
       香港 RH 公司与中国大陆沿海某城市 BZ 公司于 1995 年 ]12 月 8 日签订了关于买卖纸杯成型机的合同 . 合同价格为 CIF USD471888. 付款条件 : 合同签订后 ,BZ 公司向 RH 公司开出 100% 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 . 合同签订后即付 10%. 信用证的 80% 在 RH 公司出示合同条款 10 所述单据时支付 , 余款 10% 在制造商签发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后支付 .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 包装公司迟于合同规定于 1996 年 2 月 15 日才开具货款总值 90% 的跟单信用证 . 根据信用证 ,BZ 公司分两次议付 , 第一次支付该信用证总值 85%, 其余 15% 款项的议付须在包装公司开具”质量接受书” (Certificate of Quality) 并于装船后 21 天但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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