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夏某于 1997 年购买商品房一套并取得了产权证, 2002 年 3 月夏某将购买此房的原始发票和产权证明全部丢失,为此,他特向朝阳区房地产管理局说明了这一情况。但 2004 年他意外的在自己女儿的车上发现了一份《房地产卖契》,由此契他得知自己的这套房子已于 2002 年 7 月过户卖给了自己的儿子。而他对整个事情经过都一无所知。夏某百思不得其解:自己对出卖这套房子毫不知情,也没有在任何买卖合同上签过字,更没有委托他人代为行使权利,怎么房子就变成了别人的?北京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怎么能这么轻而易举的就把房产证发给自己的儿子了呢?为此,夏某将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撤销被告错误发放给其儿子的房产证。
代理经过 :李宪群律师接受夏某的委托后,多方了解情况,收集证据资料。一方面,李律师用夏某的房屋所有权证、北京市内销商品房买卖契约、买房付费发票等证据证明夏某对此房拥有所有权;另一方面,李律师收集到两份至关重要的证,即所谓的夏某与其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和房地产卖契,并对这两份材料上夏某的签名申请进行了司法鉴定。经鉴定,这两份材料上夏某的签名字迹与其本人的字迹不一致。这份鉴定书的结论充分证明这两份材料系肖某的儿子伪造而成。至此,案件有了突破口。
律师意见 :根据我国《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90 日内申请转移登记。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第二十七条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对权利人的申请进行审查。”也就是说,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的过程中,无论是受理还是初审哪个环节都要求工作人员保证收验证件齐全,并鉴别其真伪。但是,在这一案件中,此房屋的原产权证已丢失,而房屋买卖协议和房地产卖契又是伪造的,但是北京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仍然将房产证发给了夏某的儿子,显然没有尽到审查时应该注意的义务,是一种失职的表现,颁发房产证的行为是错误的。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一)申报不实的 …. (四)因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因此,被告错误发放给原告儿子的产权证应依法予以撤销。
最后,法院认为,被告依据不真实的材料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颁发的房产证是无效的,因此判定对这一产权证予以撤销。老人也如愿以偿的赢回了对自己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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