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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装饰、设备标准与合同约定不符案

 

基本案情 : 2001年3月施某与北京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商品房一套,被告承诺该房屋的装饰、设备符合合同中附件三所列的标准,若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事实上,被告在交付房产时,装饰、设备标准大大低于双方在合同附件三中约定的标准。施某对房屋的装饰、设备与合同不符提出质疑,并多次协商未果,于是将该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代理过程 :刘桂林律师接到施某的委托后,仔细查阅了当事人与被告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然后向法院提出了房屋装修材料价格鉴定的申请并得到了法院的批准。经专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鉴定,从鉴定项目审核明细表中可以清楚的看到,审定总价格为 17476元,与被告承诺的标准价格30000元相去甚远。

律师意见 :刘律师认为被告未能依约履行合同,应承担赔偿违约责任。根据鉴定报告和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的约定,被告应承担赔偿双倍差价的违约责任。被告所交付的房屋在装修方面使用以次充好的材料设备,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的民法、合同法原则,按《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被告违反了上述原则,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实际装修交付的房屋的装饰、设备标准与双方约定的标准存在明显差距,故此,被告违反了合同约定,系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应依据双方合同约定支付施某违约金三万四千九百五十三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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