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原告李某于 2000 年与北京 *** 连锁经营中心在代销建筑机械合作业务中,原告向 *** 经营中心提供了各种建筑机械 50 多台,总价款 7 万多元。期间被告付给原告货款 10000 多元,之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过任何款项,原告经多次催促,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诿。
代理过程:在原告追会货款无望的情况下,找到了北京东方所的贾律师,律师与被告协商未果,果断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所欠货款 60000 多元。
经法院传票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二次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其后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一次诉讼,企图只支付货款的一部分。
贾律师经过多方取证,推翻了其被告代理人一切不成文的观点,清晰的思路,明确的观点得到了法庭的支持,为原告挽回了其不小的经济损失 6 万多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