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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 香港 RH 公司与中国大陆沿海某城市
BZ 公司于 1995 年 ]12 月 8 日签订了关于买卖纸杯成型机的合同 . 合同价格为
CIF USD471888. 付款条件 : 合同签订后 ,BZ 公司向 RH 公司开出 100%
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 . 合同签订后即付 10%. 信用证的 80% 在 RH 公司出示合同条款
10 所述单据时支付 , 余款 10% 在制造商签发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后支付 .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 包装公司迟于合同规定于 1996 年 2 月 15 日才开具货款总值 90% 的跟单信用证
. 根据信用证 ,BZ 公司分两次议付 , 第一次支付该信用证总值 85%, 其余 15%
款项的议付须在包装公司开具”质量接受书” (Certificate of Quality)
并于装船后 21 天但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进行 . 此后 , 双方又对信用证进行了数次修改 ,
最终确定信用证的有效期至 1996 年 10 月 20 日 , 最迟装船日期为 1996 年
6 月 20 日 .RH 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于 1996 年 6 月 10 日将货物装船
, 货物于 1996 年 7 月 3 日到达某港 ,BZ 公司于 1996 年 8 月 31
日至 9 月 2 日对该设备进行了安装调试 , 试机基本合格 . 但 BZ 公司迟于 1996
年 11 月 12 日才签发质量接受书 , 此间信用证已失效 , 尾款不能议付 .RH 公司多次催讨
, 均未果 .RH 公司于是委托刘桂林律师与姜涛律师于 1999 年 4 月 14 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
.
接受委托后 , 代理人仔细研究了现有的证据材料
, 并做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 . 在庭审中 ,BZ 公司首先提出自已做为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问题,认为自己做为被申请人主体资格不对,因为合同并不是
BZ 公司与 RH 公司签订的。代理人举出在某市工商局及经委调查的结果,即签合同的公司已被注销,但债权债务关系已由
BZ 公司承担,按照法律规定, BZ 公司做为本案的被申请人主体资格是合法的。 BZ 公司接着提出未付尾款的原因在于
RH 公司 , 因为 RH 公司未按合同规定配备 10 米长的 PC 收杯管 , 设备配电系统保护装置经调试无法使用
, 设备运行速度验收标准为每分钟 175 只 , 而实际生产只达每分钟 151 只 , 以上三项给其造成了
63 万元的损失 , 并提出 RH 公司违约的罚金 537952.32 美元 . 针对 BZ
公司的答辩 , 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 律师认为 , 设备质量问题 BZ 公司并未在合理的期间内提出异议
, 且于 1996 年 11 月 12 日出具了质量接受书 (Acceptance of Quality),
承认设备基本可以使用 , 并已实际投入使用 . 基于此 , 已表明 BZ 公司已接受了设备的质量
, 并因超过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而丧失了因货物质量问题而向 RH 公司索赔的权利 . 代理律师还向仲裁庭陈述了对方所提质量问题从技术角度讲并不影响设备整体运行的理由
, 以及相关的纸杯成型机的原理、构造、生产过程等知识。关于剩余货款问题, BZ 公司认为支付货款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之一,即:或者被申请人已经和设备制造商签发了设备安装调试合格书;或者双方就合同规定的
10% 尾款的支付条款进行了变更。律师当即指出, BZ 公司已违反了香港恒生银行于 1996
年 2 月 16 日开具的“信用证接受通知书”第 46 条 A 规定:“ The second
negotiation should be paid against the documents
detailed herein: 1.Beneficiary' s draft(s) at
sight drawn on us for 15% of the total L/C amount
(i.e.USD63,705)bearing this credit No.,date and
our bank's name. 2.Acceptance certificate of quality
issued by Applicant. ”然而由于 BZ 公司迟于签署质量接受书,通过银行议付已不可能。此后双方往来的传真
BZ 公司对尾款之事表示认可。 BZ 公司又提出不懂英语,对“ Acceptance of
Quality ”的意思不明白,所以才签了字,律师指出,签字人是公司法人代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他应当知道签字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BZ 公司这么说,是想推翻接受设备质量的认可,但与其它证据自相矛盾,不能采信。 BZ 公司又提出将设备折旧后再卖给
RH 公司,律师当庭表示不能接受,因为 BZ 公司不能把现在经营管理以及产品销路存在的问题转嫁给
RH 公司。
最后,仲裁庭于 1999 年 12 月 16
日做出仲裁裁决,支持了 RH 公司的全部仲裁申请请求,即 BZ 公司支付 RH 公司货款 45705
美元,利息 10969.2 美元 , 律师费、查档费 16300 元,仲裁费 3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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