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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久的摄影作品是否可以擅自用于现在的商业广告?

 


案情:
原告:蒙* 中国旅游出版社编审
被告: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晨报社
    曾在1986年拍摄的一幅摄影作品《神秘的布达拉宫》。时隔十几年就在2004年3月中旬原告却发现此作品被刊登在《北京*报》上。该作品的著作权人是蒙紫,2004年3月北京***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不审查稿件来源和有无著作权人授权,在未经本人许可与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神秘的布拉达拉宫》为背景在墙上发布广告。

分歧:

    被告***公司辩称,本公司虽在客观上构成侵权,但在主观上并没有侵权的故意;使用该作品的时间不长,固不应得到赔偿。
    被告***广告公司辩称,使用此作品是为弘扬祖国文化,不是为了宣传蒙紫的这幅作品。虽然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但社会危害性较小,也没有给蒙紫造成实际的损失,因此赔偿不应得到支持。
被告*报社辩称,没有直接实施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我社只是提供报纸版面,广告的设计及制作并非由我社负责完成,广告中的摄影作品也不是我社使用的,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请求。

结果:

    “神秘的布达拉宫”系原告1986年赴西藏拍摄作品,蒙紫对作品享有署名权、修改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广告公司擅自将蒙紫的作品作为背景运用自己的设计中并授权***房地产公司作为广告宣传之用,实质上已构成对蒙紫作品的侵权;北京*报社虽只是刊登广告,但其主观上是通过登载广告的行为而获取一定的商业利益,故不仅对广告发布人的身份、经营资质等有效证件进行审查的义务,还有对广告中使用的照片是否有著作者授权也有一并审核的义务。不管时隔多久,未经许可和授权擅自在使用他的人的作品都是一种侵权行为,都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接受原告的委托,通过诉讼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使当事人获得了一定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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