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王**,北京市旅游局摄影爱好者,1988在年香港《中国旅游画报》(北京版)上了表过一幅摄影作品《古香古色紫檀木家具》,但就在2004年8月中旬著作者王文波却发现该作品被北京的几家报纸用以为某家俱公司广告宣传。 在这种未经著作者许可和授权,擅自把他人的摄影作用于商业广告,是否妥当?虽然时隔已久,但同样是一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结果: 在通过律师的多方取证、查实、调解,为原告王文波争得了被侵权费赢得了贰万多元,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保护了原著作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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