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知识讲座〗
一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一)知识产权的客体属无形财产 。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客体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和特征,也是该项权利与有形财产所有权相区别的最根本的标志。
(二)知识产权须经法律直接确认 。知识产权没有形体,不占有空间,难以实际控制。因此,虽然法律规定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并不意味着每个公民对自己头脑中的知识和聪明才智享有民事权利。法律仅承认该种民事权利的客体是智力成果,而非智力本身。因而,知识产权的承认与保护通常需要法律上的直接具体的规定。
(三)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 。智力成果可以同时为多个主体所使用,因此大多数的知识产权具有法律授予的独占权,它的排他性使对同一项智力成果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人。
(四)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 。地域性指依据一国法律所取得知识产权仅在该国范围内有效,在其他国家不发生效力。就此而言,知识产权有别于有别于财产权。
(五)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 。知识产权都有法定的保护期限,有效期限一旦届满,权利就自行终止或消灭,相关智力成果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二 、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在我国,与版权是同一概念)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独占权利,包括著作人身权利和著作财产权。
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作品要成为著作权客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独创性 ,即作品必须是由作者通过独立构思和创作而产生。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可复制性 ,即指可以通过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反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但无论采用什麽复制方式以及复制多少作品,均不会改变作品的内容及思想。
(三)合法性 ,作品应当以法律所允许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公民从事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作品不同于作品的载体,作品是一种智力创作成果,属无体物,反映为一种抽象的表达形式,是著作权的客体;作品的载体是载有某种作品的有形物体。除口述作品外,作品与载体是不可分离的。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而不是载有作品的有形物体。
三 、著作权作品的分类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的规定,在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领域内创作的作品,均属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具体包括下述几类作品:
(一)文字作品 。即指以文字、数字、符号等创作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 。即以口头语言创作、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如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还包括用口头方式表达的诸如致词、即兴诗词、歌唱、编讲故事等。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
(四)美术、摄影作品。
(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此外, 计算机软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也是著作权的客体。
四 、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
(一)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这包括三种情况:
1、违背一般法律原则的作品。
2、违背社会公德和社会伦理的作品。
3、故意妨害公共秩序的作品。
(二)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第5条之规定,共有以下三类: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
3、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此外,超过了著作权保护期限的作品,因进入了公有领域,故不受著作法保护。
五 、著作权主体的概念及其类别
著作权主体,或著作权人,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9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作者或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在一定条件下,国家也可能成为著作权主体。
(一)著作权的原始主体
原始主体是作品的创作者,其享有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一般情况下,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为作者,但在特殊情况下,作者以外的自然人或组织也可能成为著作权的原始主体,如职务作品、委托作品中的雇主、出资人等。
1、作者首先是自然人 。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一般而言,在作品上署名的便被认定为作者。作者通过创作活动,产生了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著作权属于作者,体现了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
2、法人、非法人单位在特定条件下也视为作者 。尽管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不能亲自创作作品,也不是作品的事实作者,但是当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成员在本单位主持下依照本单位的意志而创作出了作品,并由本单位承担责任时,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可视为作者。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
(二)著作权的继受主体--其他著作权人
继受主体是指通过受让、继承、受赠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全部或一部分著作权的人。
1、作者的继承人 。著作权属公民享有的,公民死后,依我国继承法规定,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由其继承人继承,包括作品的使用权、许可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2、受遗赠人 。当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接受作者遗赠取得著作权中的使用权和获酬权时,即成为著作权法律关系的主体。
3、根据遗赠抚养协议享有著作权的人 。公民或集体所有制组织根据遗赠抚养协议而成为死者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的受赠人时,也取得著作权人的资格。
4、因合同而取得著作权 。这里主要有两种情况: 第一,依委托合同取得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8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如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委托人享有,委托人即成为作者之外的“其他著作权人”。 第二,著作权的转让 。著作权人可以将其享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著作财产权的受让人也是著作权的主体。
5、著作权的特殊主体--国家 。国家可成为法律关系的特殊权利主体。国家作为著作权法律关系主体,一般有下列情况:第一,购买著作权。第二,接受赠送。第三,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没有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的,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由国家享有。著作权法第19条第1款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我国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
六 、特殊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一)演绎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演绎作品是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确定演绎作品著作权归属应注意的问题:
1、“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既包括在演绎作品中必须表明原作的名称和作者姓名,也包括在演绎时必须征得原著作权人的同意。
2、原始作品被演绎的报酬权只能向演绎作品的使用者主张,而不能要求演绎作品的作者支付。
(二)合作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我国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即合作作品可能存在整体著作权与单立著作权的问题。整体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中可以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的部分的作者对该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的整体著作权。
合作作品之共同享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著作权人按照各自创作的那一部分作品所应得的权利份额,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即按份共有。著作权按份共有的每个共有人,有全将自己的财产份额转让,但在转让时,其他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共同共有著作权,即共有的著作权人不划分各自对著作权所占有得份额,共同对合作作品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的著作权人在分割财产权力时,一般是平均分配。
(三)编辑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编辑作品是对若干单独的作品或其他材料进行选择、编辑而形成的作品,如选集、期刊、报刊、百科全书等。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4条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2条的规定,编辑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及行使应遵守以下规则:
1、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 。编辑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组织人员进行创作,提供资金或资料等创作条件,并承担责任的百科全书、辞书、教材、大型摄影画册等编辑作品,其整体著作权归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所有。
2、编辑人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即编辑人进行编辑创作时,如涉及的是著作权作品,必须经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
3、编辑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因此,编辑作品作为一个整体,其著作权归编辑人享有,但其中可以独立存在、单独使用的作品,其著作权由该作品的作者享有。
(四)影视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我国《著作权法》第15条规定:“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制作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制片者享有。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中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著作权。”
依一般原理,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但是影视作品的作者众多,有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并且除去音乐、剧本或美术作品外,大多数作者的创作不可分割地融进同一表现形式中,因而这些作者无法单独行使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法定分享转让制,既由导演、编剧、作词、作曲等作者将其著作权保留署名权,其他权利转归制片者享有。而在其中可有单独使用的作品时,又实行双层著作权的分配方式。
(五)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所谓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职务作品的作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因此,职务作品与公民所担任的职务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它是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安排其雇员或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任务而创造的成果。
我国《著作权法》第16条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4条对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作了明确规定,即:除依《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外,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如果在作品完成两年内,单位在其业务内不使用,作者可以要求单位同意其许可第三人使用,使用方式不受限制,单位如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作品完成后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可以许可他人以与本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其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所规定的情形包括:
(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归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
认定这类职务作品,应当注意:第一,从事创作的物质技术条件主要是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提供的。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5条的规定,这里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第二,上述作品的责任(应包括各种风险和法律责任)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六)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委托作品,是指受托人(作者)依据委托人的委托,由受委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志和具体要求而创作的特定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七)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对于美术作品著作权的权利归属,我国《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等作品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但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包括有展览权,美术作品的原件所有权转移后,其展览权应归谁所有?对此,从实际出发,并遵守国际惯例,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即指公开展出的权利归原件所有人享有,获取得作品原件的人虽然不享有作品的全部著作权,但享有其中的展览权。
(八)匿名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匿名作品,或称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是指作者隐去姓名,其中包括不具名或不写明其真实姓名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对匿名作品同其他作品一样实行保护。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6条规定:“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七 、著作权的内容
(一)著作权内容概述
著作权是指法律赋予作者因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享有的专有权利。根据《伯尔尼公约》和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二)著作人身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人身权具体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四项权利。
1、发表权 ,是作者依法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和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它是著作权中的首要权利。
2、署名权 ,是作者为表明其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它是确认创作人具体身份的重要法律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4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quot;
我国著作权法对一些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作了特别规定,但它们的署名权仍属于作者。如著作权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其署名权仍归作者享有。
作者的署名权具有永久性,其保护期不受限制;同时,署名权不得转让、继承,作者生前对署名权专有,死后署名权亦不得转让或继承。
需要指出的是,当作者的作品署名发表后,其他任何人以出版、广播、表演、翻译、改编等形式进行传播和使用时,必须注明原作品作者的名字。
3、修改权 ,即作者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权利。修改权包括作者有权自己修改作品和授权他人修改作品。一般说来,修改权为作者享有,只有经作者授权,他人才能修改作者的作品,未经授权而擅自修改作品,即构成对作者修改权的侵犯。
合作作品的修改权属于合作作者,除合作作者共同授权外,其中任何一人都无权修改合作作品。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行使修改权,但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4、保护作品完整权 ,是保护作品不被歪曲、篡改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修改权的延伸或一种体现,但它在内容上比修改权更进了一步。这项权利旨在保护著作权人的名誉和声望以及其他参与人权利不受侵犯。它不仅禁止对作品进行修改或进行修改时歪曲、篡改作品,而且禁止他人在再创作和再现作品的活动,如以改编、注释、翻译、制片、表演等方式使用作品时对作品做歪曲性的改变。
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作者死后,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则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三)著作财产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财产权包括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具体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表演权、播放权、制片权、演绎权等7项权能。这是知识商品化的一种表现形式。
1、复制权 ,是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多份的权利,它是著作权人享有最基本、最重要的财产权利。
2、表演权 。表演是指演奏乐曲、上演剧本、朗诵诗词等直接或间接借助技术设备以声音、表情、动作等创造性地公开再现作品。表演权是指著作权人享有表演自己创作的作品的权利和许可他人表演其创作的作品的权利。
3、播放权 ,亦称广播权,是指通过无线电波、有线电视系统传播作品的权利。这一权利直接体现了著作权人对作品的传播所进行的控制,即著作权人有权禁止或许可他人将其作品通过播放形式进行传播。
4、展览权 ,是将作品原件或复制件公开陈列的权利。著作权人有权将作品自行展览,也可以授权他人展览并获取报酬。
5、发行权 。发行是指为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制件。发行权是著作权人自己发行或授权他人发行作品并因此获酬的权利。它是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
6、制片权 ,亦称影视片摄制权,指著作权人享有的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电视、录像等影视作品的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自行摄制,也可授权他人进行摄制。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7项的规定,摄制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要求以拍摄电影或者相类似的方式首次将作品固定在一定的载体上。即不仅要求以摄制电影或相类似的方式将作品在一定的物质载体上固定下来,而且,必须是首次采取上述方式将作品固定在一定载体上。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所使用的作品,可以是原作,也可以是原作的演绎作品。著作权法第15条对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著作权单独作出了规定,其中作品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制作电影、电视、录像的制片者享有。
7、演绎权 ,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享有的以其作品为蓝本进行再创作的权利,它包括改编权、整理权、注释权和编辑权等。 (1)改编权 。改编是指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通过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或用途,创作出具有独创性能的新作品。改编人对改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新作品应享有著作权,但行使改编作品的著作权不得侵权不得侵犯原作著作权人的权利。 (2)翻译权 。翻译是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变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译者对翻译作品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著作权人的权利。 (3)注释权 。注释是指对文字作品是的字、词、句进行注明解释,便于使用者充分理解和利用作品。注释人对其注释部分享有著作权。 (4)整理权 。是指对内容零散、层次不清的已有文字作品成者材料进行条理化、系统化加工的权利。对于整理所形成的作品,整理人应享有著作权。 (5)编辑权 。编辑是指根据特定要求选择若干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汇集排成为一部作品。编辑权是著作权人的权利,著作权人可自行编辑作品,亦可授权他人编辑作品。编辑者对编辑所形成的作品,应享有著作权。 (接下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