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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手房法规

关于执行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

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二00三年五月八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

  一、办理已购公有住房交易过户手续,出售人无法提交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的,可以房改售房的档案材料或原产权单位出具的证明作为依据办理。
   二、京政发(2003)3号文第五条关于上市出售按房改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按当年房改成本价6%扣除价款和上市出售前将房改标准价所购住房变为成本价住房时按当年房改成本价6%补交价款的规定以及收缴方式适用于城近郊八区。远郊十个区县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三、上市出售房改标准价的已购公有住房,原产权单位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在同等出售价格下的优先购买权。
   四、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购房人应与该房屋的供暖、物业管理部门签订新的协议,供暖、物业管理等费用由购房人自行解决,原产权或售房单位不再承担该房屋的上述费用。购房人仍是原产权或售房单位职工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军队以及中央在京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已购公有住房要求上市出售的,仍按京政发[2003]3号文第二条的规定办理。但上述职工原产权单位在机构改革中已脱离原隶属关系并能出具证明的可以上市出售已购的公有住房。
   六、按房改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并按房改成本价的1%补交土地出让金变为商品房产权后,可以将房屋赠与他人,但要按房屋转让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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